遭竊、遺失
護照/簽證
- 馬上向就近的國外警察機關報案,取得遺失證明,並請於尋獲時通知。
- 聯絡就近的台灣駐外使館處申請臨時入境證明函(備好護照影本、遺失證明、機票、2吋照片2張、手續費) 。
- 2~3天後至台灣駐外使館領取臨時入境證明函,回國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補發。
- 申請護照補發通常要1~2週的工作天,若需緊急回國者,可申請「臨時入境證明函」約2~3天,但僅限直接返國,不能再入境其他國家喔!
旅行支票
- 馬上向就近的國外警察機關報案,取得遺失證明,並請於尋獲時通知。
- 「辦理掛失」:打電話到旅行支票發行公司問求償方式,需提供支票號碼、面額等資料。
- 「求償」:持護照、購買支票收據副本、旅行支票號碼等到旅行支票發行公司或代理處辦理,若當地有設服務處即可於當地取得補發,若無法於當地取得,則回國後憑購買收據及掛失憑證,向原購買處申請理賠補發。
信用卡
- 馬上向就近的國外警察機關報案,取得遺失證明,並請於尋獲時通知。
- 「辦理掛失」:打電話回台灣向發卡銀行掛失止付,不急用時則回國再申請補發;急用時,請發卡銀行補發(需告知郵寄地址)。約一星期可收到發卡銀行寄的信用卡,因每家銀行作業程序不一故發卡時間有可能會更久。
- 由於申請補發信用卡的手續時間較長,對短天數的旅行者而言,還是先辦掛失,回國再辦補發新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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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票
- 「有機票影本」:備好機票影本及補發手續費,向該航空公司當地辦事處辦理掛失及補發,即可開立免費替代的新機票,所以影本備好還是比較省麻煩ㄋㄟ。
- 「沒有機票影本」:向航空公司另外購買全額機票,向其聲明是因為遺失則航空公司會於機票上註明遺失機票字樣,再向該航空公司填寫遺失掛失申請單,回國後三個月若遺失機票未被盜用,可申請退費(需扣除手續費)
行李
「為什麼會不見?」
- 航空公司拖運大件行李,皆於轉盤上領取,容易因數量多而有拿錯或被盜走、轉機時掉行李的情形。
- 一般正常情況下轉機約需1.5小時以上,因此若轉機時間不足時,容易發生行李延誤,而行李需搭下班飛機的情形,因此選搭轉機時間較為充裕者較為保險。
- 一般因轉機時間而發生的行李狀況,通常是延誤而非遺失,若發覺行李沒有抵達,可先至辦理行李問題的櫃台詢問,並留下資料及出示「條碼收據」,待行李於下一班飛機抵達後,再由專人送往指定地點。
「真的不見了怎麼辦?」
- 先查看四周是否有類似的行李箱,也許是被誤拿的。
- 若真的找不到,馬上尋求航站人員幫忙,拿行李牌、機票至「失物招領處」登記。
- 儘量提供詳細的描述,如能指出行李的特殊標籤等,以利協尋的人較易找尋。
「辦理掛失」
- 向機場「失物招領處」(Lost&Found)報遺失。
- 辦事人員會替旅客填寫「行李意外報告」,並將資料輸入電腦,透過國際性協尋行李網路,找尋遺失行李的站名,若超過21天尚未尋回,將由末站的航空公司負責理賠。
- 根據航空公司「終站賠償法則」,若為多次轉機遺失行李者,將由終站的航空公司負責理賠。
「辦理損毀申訴」
- 若於貨艙內損壞,可至行李轉盤處或航空公司專設櫃台,辦理行李損壞事宜。
- 旅客填寫行李破損報告,航空公司則會派專人修理,亦可由旅客自行送修,再將收據寄回以獲得賠償。
- 依國際航空協會規定,行李於國際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害,應於損害發生七日內以書面向運送人提出申訴。且最好於機場立即反應,否則事後需另外填寫一份報告書,以解釋沒有立刻發現損毀之原因。
- 若損壞程度至無法修復,有些會理賠新皮箱,有些則以一年折舊10%的折舊率,依購買年份換算現金來賠償。
「賠償規定哪裡找?」
- 航空公司對於行李延誤、受損或賠償的規定,一般會印於機票背面或隨機票附上。
- 所有航空公司對行李賠償的規定皆遵循「華沙公約」的條款,因此可適用於任何航空公司。
「華沙公約賠償規定」
- 依行李重量論賠償金額,因此非關行李的內容物,行李公斤數越重,獲得賠償金越高。
- 托運行李遺失賠償金額以1公斤20美元為上限,隨身行李之限額為每人美金400元;延誤、受損則視情況而定,無一定的賠償標準,較無確切之保障。
搭飛機可能遇到之緊急事故
「超賣」OVER BOOKING:
- 至航空公司櫃檯確認是否還有位子。
- 若確認沒有,則要求搭乘下一班飛機,當天不行就延至次日。
「飛機延遲」:
- 先至航空公司櫃檯進行交涉。
- 交涉代安排搭乘其他家航空公司(免費),若非住宿不可時,交涉安排投宿的旅館(免費)。
行李失竊、求償及損毀申訴。
生病/受傷
重病受傷
- 與投宿之飯店聯絡,請求派遣醫生、安排計程車OR救護車、聯絡保險公司。
- 需要緊急救援時先告知病情,視狀況移送回台灣或通知台灣家屬前來,其他如理賠金求償之證明書也需辦理。
- 若需住院治療,向醫師出示病情檢查表,聯絡保險公司請求理賠。
輕病受傷
- 與投宿之飯店聯絡,請求派遣醫生、安排計程車OR救護車、聯絡保險公司,並於藥房取藥後慢慢靜養。
死亡
- 取得醫生開立之死亡證明。
- 如為發生事故死亡須向警方報案,並取得法院法醫開具之驗屍診斷書。
- 向就近我國的駐外單位報備,內容應詳盡(死者出生年月日、護照號碼、發照年月日、死亡原因、死亡地點)。
- 通知保險公司並通知家屬,遺體處理方式需照家屬之意願。
- 委請有關單位辦理回國手續及證明文件。
出租車可能遇到之緊急事故
車內遭竊
- 馬上到就近之警察單位報案,以取得報案證明,並請於尋獲時通知。
- 理賠問題洽詢保險公司、租車公司。
人身事故
- 聯絡救護車,並至警局報案,同時聯絡保險公司。
- 若車子遭到損毀,需與租車公司聯絡。
- 需要緊急救援時先告知病情,視狀況移送回台灣或通知台灣家屬前來,其他如理賠金求償之證明書也需辦理。
- 若需住院治療,向醫師出示病情檢查表,聯絡保險公司請求理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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